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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劉○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兼 原 告暨 被 告 江燕如原告兼被告 何子鏇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燕如、何子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劉○妍及告訴人即原告兼被告江燕如、何子鏇均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劉○妍、原告兼被告江燕如、何子鏇均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上揭人等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紙附卷,爰依前揭規定,均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