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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呂林足妹

呂紹儀呂紹偉呂柏翰被 告 黃珍瑜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