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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原交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11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曾淑珍

曾淑媛曾淑芬NGUYEN THI PHUONG(越南籍;中文名:阮氏芳)被 告 施宥宇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亭禎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