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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刑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 請 人即補償請求人 洪兆榮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兆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洪兆榮雖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然其書狀僅提及其「被收押2個月60天的國家賠償」,並附上本院治安法庭83年度感裁字第107號裁定影本(下稱治安法庭裁定),然聲請人未曾因該治安法庭裁定而遭收押,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依聲請人書狀所陳,其未敘明其請求補償之標的,即請求人所請求之依據為何?補償金額為多少?是否分期支付?依上開規定,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