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志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第59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志培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以115年度偵字第59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鑑驗後,認係模擬槍,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第1、2、3、4項規定:「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1項)。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第2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是以,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5月15日以115年度偵字第59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案卷無訛。

㈡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

經送鑑定結果為:送驗槍枝外型為手槍,槍身、滑套、槍管(內具阻鐵)、槍機及撞針等構造均為金屬材質,且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5年2月3日北市警保字第1153047206D號函、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槍枝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9頁),堪認扣案之模擬槍1支確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翊琪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