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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夏凱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貳顆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查獲被告夏凱翔於於14年2月18日晚間6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被告所涉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2顆,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上開所涉施用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件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267號)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菸彈 2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