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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39號,偵查案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獲被告陳世緯於民國113年3月2日20時許,在其原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22公克【驗餘淨重0.21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13年3月2日20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4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3月9日執行完畢出所,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卷第61頁至其背面、本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11頁至第25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於113年3

月7日19時10分許在桃園市新屋區新湖路與望間五路路口,為警查扣其所有、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毒品編號:113DH-070號;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15號卷【 下稱毒偵915號卷】第31頁)等物乙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卷【下稱桃毒偵卷】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31頁至第132頁),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扣押物照片1張(見桃毒偵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47頁、第57頁、第60頁)附卷憑參;又上開被告所有、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結果略以:白色透明結晶1包(毒品編號113DH-070號),淨重0.222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餘重0.2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公司報告日期113年4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48號)影本1份(見桃毒偵卷第139頁)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㈢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毒品編號:11

3DH-070號;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915號卷第31頁),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桃毒偵卷132頁),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11頁至第25頁)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出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