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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國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國震涉犯如附表各編號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附表各編號「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附表編號1、編號3「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則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有明定。末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附表編號1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4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施用毒品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案件觀察勒戒前所為,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目的係於戒斷毒癮,故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一次即足,故附表編號2至編號4部分所為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及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第47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卷第70至72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第29頁)。

㈡如附表編號1至4「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實檢

出如各編號「鑑驗結果或說明」欄所示之毒品成分,足認上開附表編號1至4「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均屬違禁物無訛。衡以上開扣案之毒品均為被告持有,且被告有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慣行,而該等毒品之查扣時間與被告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之時間緊密或相近,應與被告各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毒品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至27頁),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問上開扣案之毒品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表編號1至4所示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共12只及外包裝盒1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如附表編號1、3「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

供其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卷第44頁反面、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46頁),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或其他法定得不予宣告之事由,自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本案因欠缺訴追要件之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自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案件查獲情形 扣案物品 扣案毒品 鑑驗結果或說明 證據出處 1 被告潘國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3日10時許,在其原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3月4日13時許,警方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馬德里經典旅館309號房執行拘提,發現被告同時在場且為施用毒品現行犯,扣得右列之物,復經被告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電子磅秤1台。 海洛因3包。 ⑴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58公克(驗餘淨重5.54公克,空包裝總重0.75公克)。 ⑵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12公克(驗餘淨重1.08公克,空包裝重0.36公克)。 ⑴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卷第15至17頁)。 ⑵113年度白字第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卷第62頁)。 ⑶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度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84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卷第68頁)。 ⑷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3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卷第71頁)。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735公克,驗餘淨重1.731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2月1日18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2月3日15時4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前,因另涉刑案為警攔查,主動交出右列之物為警查扣,復經被告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無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523公克,驗餘淨重1.5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卷第32至35頁)。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137號】(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卷第69頁) 3 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8月30日19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8月31日1時50分許,駕車行經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前,因實施路檢為警盤查,主動向交付右列之物為警查扣,復經被告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甲基安非他命3包。 ⑴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174公克,驗餘淨重1.141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4.002公克,驗餘淨重3.96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2.033公克,驗餘淨重1.99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12至15頁)。 ⑵114年度安字第637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55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9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558Q】(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59頁)。 ⑷114年度白字第183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61頁)。 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9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2558】(114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65頁)。 海洛因1包。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057公克,驗餘淨重1.022公克),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4 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犯意,於115年2月7日某時,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居處內,先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置入電子菸桿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依托咪酯1次。嗣於115年2月8日17時40分許,駕車行經新竹縣芎林鄉文山路338巷口,因車輛所使用汽牌已註銷而為警攔查並發現其為通緝犯,經附帶搜索後扣得右列之物。復經被告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發現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依托咪酯濃度22ng/mL,超過檢驗機構儀器之嗎啡最低可定量濃度20ng/mL,始悉上情。 無 海洛因2包。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978公克,驗餘淨重0.974公克),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收據(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卷第14至18頁)。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3月2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518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卷第77至78頁)。 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3月2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518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卷第75頁)。 ⑷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3月2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5182號】(11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卷第73頁)。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42公克,驗餘淨重1.415公克),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348公克,驗餘淨重0.346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依托咪酯菸彈1個。 電子菸彈1個(驗前毛重6.16公克),檢出Etomidate(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