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竹縣東警偵字第1154700716號函送扣案之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民眾趙玉英所拾獲而屬無主物。該獵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民眾趙玉英於114年10月28日所拾獲之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因無法查出係何人丟棄,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5月11日以115年度他字第1246號行政簽結等情,有上開簽呈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後,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0.27吋邊緣底火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