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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龍榮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36、3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榮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3日確定。

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36、343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13年6月3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晶體1包,均為被告施用後所剩餘,且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22號;毒品編號:B031-1號、B031號)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1包 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前毛重:0.36公克 驗前淨重:0.153公克 驗餘淨重:0.15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35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1包 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67公克 驗前淨重:0.105公克 驗餘淨重:0.103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668公克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