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豪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豪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以民國113年6月14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13470176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1月14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之海洛因香菸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卷第73至74頁、第78頁、本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卷第22頁)。
(二)扣案之香菸1支(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1397號),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A4281)存卷可憑(見竹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偵查卷第5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