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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伊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執聲字第736號,偵查案號:113年度緩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送驗淨重零點貳陸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伊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國112年11月12日以竹市警二分刑偵字第112003818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26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等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2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2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2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1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14年7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261公克,驗餘淨重0.257公克;又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此有該公司於112年12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報告【收驗】編號:A1154號)在卷可佐(見毒偵2019卷第5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