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其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伍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參拾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陳其男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35包,經鑑定後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南地檢署毒偵2355卷第30-3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表:
編號 報告機關 查獲時、地 扣案毒品 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民國113年11月19日晚上1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北海釣蝦場505包廂內 甲基安非他命35包(獲案登載毛重8.11公克,驗前實秤毛重7.6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