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3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晚間7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2月30日晚間6時10分許,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其施用及持有毒品之時間係於另案觀察、勒戒釋放前所為,應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於114年12月30日晚間7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2月30日晚間6時10分許,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查獲,其上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因施用及持有毒品之時間係於另案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同一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新竹地檢署115年7月17日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4270)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1包 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51公克 驗前淨重:0.28公克 驗餘淨重:0.276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50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