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夢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夢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開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之同意,使用該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Peppa Pig(佩佩豬)」圖樣之商標,且該商標目前仍於權利期間等情,有鑑定報告書(偵11015號卷第25頁)、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偵11015號卷第38頁)、扣押物品清單(偵11015號卷第40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26頁)在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因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無從起訴至法院,而未能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單獨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盜版品(仿冒佩佩豬商標餅乾) 21件 偵11015號卷第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