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亭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亭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2張,經鑑定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2張,經鑑定確認該等商品均為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蝦皮拍賣畫面、仿冒商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足憑,足認扣案「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2張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綜此,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