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9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尉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9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仿冒「CHANEL」上衣1件(新竹地檢署115年度保字第186號),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9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認為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品,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侵權商品照片在卷可查,足認該上衣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