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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洋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對林洋毅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洋毅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2年5月19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於緩刑附保護管束期間內,明知應履行緩刑所附之負擔,於上開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屢經告誡卻未依期履行,而僅完成義務勞務5小時,未遵守服從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應履行之義務勞務,其忽視刑罰強制性之心態、怠於勞務履行之故意甚明。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至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前揭法定要件外,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林洋毅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4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2年5月19日確定,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以,本件受刑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即112年5月19日起至115年5月18日止,依檢察官所定期日及執行機構履行義務勞務120小時之緩刑條件。

(二)惟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僅於112年9月8日、113年4月8日分別履行2小時及3小時之義務勞務,嗣後縱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分別以114年9月1日竹檢貴丁114執護勞67字0000000000號函通知受刑人應遵期至執行機構報到、於114年9月13日9時2分電聯督促受刑人執行勞動、以114年9月16日竹檢貴丁114執護勞67字第1149039751號及114年10月21日竹檢貴丁114執護勞67字第1149044970號函告誡受刑人應儘速至執行機構履行義務勞務,且經受刑人於114年10月9日簽立切結書承諾將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勞務之時數,惟迄今仍未見受刑人再履行任何時數之義務勞務,有上開新竹地檢署函暨送達證書、觀察輔導紀要、受刑人切結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可見受刑人漠視法律規定,對於其勞務義務持續心存逃避與僥倖,對照緩刑已經經過之期間以及受刑人已履行之義務勞務時數,更顯比例懸殊;在此情況下,殊難期待受刑人在緩刑所餘期間,可遵期且積極完成前揭義務勞務。

(三)綜上以觀,足認定受刑人違反前開判決中之緩刑負擔情節屬於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原宣告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前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