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恩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聲請撤銷緩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對周恩揚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恩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5號(112年度偵字第16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3年,於113年8月1日確定。受刑人應於本案確定日起2年內,向指定機構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屢經告誡卻仍未依期履行,僅完成2小時之義務勞務,其忽視刑罰強制性之心態、怠於勞務履行之故意甚明,顯然未知悔悟,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立法理由為: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周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受刑人縱有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仍需違反情節重大,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同時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3年8月1日確定,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書正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件受刑人至遲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即115年7月31日前,履行上開緩刑條件完畢之事實,已堪認定。
(二)惟上開判決確定後,新竹地檢署以113年執緩字第393號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經受刑人於113年9月26收受通知,復分別於115年1月22日、115年4月15日、115年6月13日以公務電話聯繫受刑人督促受刑人執行勞務,有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第23頁、第25頁、第27頁),期間復因受刑人未積極履行義務勞務,經新竹地檢署分別於115年1月26日、115年3月6日、115年5月7日、115年7月3日以113年度執護勞字第85號告誡函通知受刑人,然因未獲會晤本人,將文書交與有辯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而為送達,有上開義務勞務告誡函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35頁、第39頁、第43頁),然受刑人於履行期間屆滿亦僅到案執行2小時,顯見受刑人自判決確定後確已受合法通知,然未積極遵期履行,亦無提出任何足以釋明其非故意不履行或有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緩刑所定負擔之文書或說明,足徵受刑人顯無誠摯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之意至明。前開緩刑宣告實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揆諸前揭敘明,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所受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