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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3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力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鄭力銘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