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4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秉鏞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6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郭秉鏞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郭秉鏞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被告發布如起
訴書附表所示多次電子郵件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抒
發情緒、處理交易糾紛,竟以傳送如起訴書附表以加害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eBay公司員工,致使eBay公司員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眾,殊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廖宇晨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永鑫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165號被 告 郭秉鏞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秉鏞因與eBay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下稱eBay公司)有消費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上午5時21分至下午2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予eBay公司員工,以此加害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eBay公司員工,致使eBay公司員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眾。嗣經eBay公司委由姚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eBay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秉鏞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eBay公司有消費糾紛,曾使用eBay公司帳號,傳送「我是郭秉鏞、要死給eBay公司看」等訊息予eBay公司之事實。 2 證人即eBay公司員工姚昌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點,傳送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予eBay公司工作人員,供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以此加害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之留言,致使eBay公司員工於知悉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容後心生畏懼之事實。 3 附表所示電子郵件截圖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點,傳送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予eBay公司工作人員之事實。 4 被告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被告使用其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號註冊eBay公司會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秉鏞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被告發布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被告並非針對特定人為恐嚇行為,其行為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無成立該罪之餘地,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廖宇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戴職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電子郵件內容 1 112年11月13日上午5時21分許 你們快點把錢還給我不然我可能會拿槍去你們公司射殺 2 不詳時點 甚至我想殺了你們的員工!把我的錢還給我。這是你們唯一要做的事情我可以不要帳號了! 你們不還我錢我會用極端的手法向你們警告到時候後果你們自己負責!我會去你們公司做滅亡式的屠殺行動!不要不相信!你们再不處理我行動就會開始簡單的方式就是請把錢歸還給我,這是你們保障你們安全最好的決定 3 112年11月13日上午5時52分許 我也將不排除去你們公司做自殺式的屠殺行動!請你們盡快把錢還給我不然我說的我會做到!你們不要不信邪!我是瘋子!槍擊案對我來講屠殺就是給你們好好的教訓一下!你們現在要做的唯一事情就是把款項歸還給我那是我的錢聽清楚了那是我的錢請歸還給我!否則後果自負!我是郭秉鏞!記清楚我的名字到時後面可能會死在我的手下 4 112年11月13日下午2時55分許 為什麼限制我帳戶? 難道我賣東西錢還要跟你們報備嗎? 那請你以後吃飯的時候也跟我報備一下! 沒有禱告,不准吃飯! 没有我的允許不准吃飯同樣的你們解開我帳號才讓我有飯吃! 買個東西而已,機機歪歪什麼東西呀? 你們安全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幾位? 因為我想屠宰他們! 我會在大卡車上面放了很多槍,先用大卡車衝撞你們公司在下車用槍掃射你們然後抱著必死的决心跟你們奮戰! 你們不讓我賣的東西是要付出非常慘痛的代價!還有你們的判決讓我損失了很多的東西被騙走了很多的東西這些東西都價值好幾萬美金!然後限制我帳戶没有辦法申訴!讓買家利用你們的退貨政策騙走了,我很多商品再把他們支付的錢經過你們的判決,我敗訴退還給買家!你們有沒有公告啊?安全部門的人員我真的很很想殺了你們。反正解開我的帳號我就是要賣東西。!你們不讓我賣,反正我有空我就創新帳號!弄到我不爽的時候,隨時會去你們公司做自殺式的屠殺行動!不要以為我不敢我沒有老婆沒有女朋友沒有小孩,我只有我一個人就是隨時準備著要跟人家打在你的心裡,而且我不怕死這是你們一定要了解的地方!鄭重警告你們不要玩火惹到我是要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