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子誼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子誼於民國113年10月9日15時34分許,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出庭為該署112年度偵字第2161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之證人時,竟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之犯意,在該署第九偵查庭,竊錄該署檢察官訊問告訴人劉淑珍、任彥達之非公開活動及言論,並將該錄音檔案提供予陳昱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罪嫌等語(其他在場受訊問人未提起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嗣已與告訴人劉淑珍、任彥達調解成立,告訴人劉淑珍、任彥達分別於115年5月23日、同年7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5年度刑移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第71至73頁、第115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