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6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斌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斌華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斌華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違反保護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5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罰金1萬元易服勞役10日,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罰金易服勞役之日即115年5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