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育成具 保 人 王綺宣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35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王綺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育成所涉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王綺宣榜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劉育成交保在案。惟被告劉育成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5年6月8日上午10時10分、115年8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劉育成及具保人王綺宣。詎被告劉育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王綺宣亦未督促被告劉育成遵期到庭,又被告劉育成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單1份(偵卷第122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偵卷第123頁)、被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共3份(本院卷第45、139、143頁)、新竹市警局拘提報告書1份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劉育成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劉育成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