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炫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14時50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巨城百貨公司,於3樓搭乘電扶梯前往4樓時,見前方之告訴人(代號A000000000001號、為成年女子)身穿短裙,認有機可乘,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告訴人身後,無故開啟IPHONE手機攝錄功能,將手機鏡頭朝向告訴人穿著短裙之下方、大腿內側等位置,欲由下往上拍攝告訴人短裙內、大腿內側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未遂(無證據證明有攝得相關影像)。嗣因上開行為遭後方路人發現後,開啟手機攝錄,並將所錄得之影像傳送予告訴人,告訴人隨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已給付賠償金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5至49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