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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7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7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振翔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吳泓學向被告温振翔之母親承租新竹縣○○鎮○○街00號3樓後棟房間(下稱本案房間)居住,被告無故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中午12時55分許,持告訴人房間2道房門(第1道房門係鐵門、第2道房門係木門)之備用鑰匙,打開本案房間之2道房門而侵入,侵犯告訴人居住之平穩狀態及生活隱私,適告訴人在本案房間內而當場發現報警查獲。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等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115年度附民字第1110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卷第65至67頁)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則諭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