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咨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咨吟與告訴人賴華毅為前男女朋友。陳咨吟前因分手問題對賴華毅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19時30分許前,在新竹市○○區○○○街0號6樓之曬衣間,毀損賴華毅所有之內褲,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賴華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