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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劉思瑜律師被 告 林明德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智簡字第14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楊景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