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文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黃文郁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且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且其明知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以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均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間起以其申請使用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winlovehow」,刊登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嗣因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為採證,而於115年6月2日向黃文郁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黃文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2201號偵卷第6頁至第9

頁、第40頁)。㈡蝦皮購物網站賣場畫面及訂單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

明、下單購買紀錄、商標註冊資料、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帳戶賣家用戶申登資訊及交易明細、門號申登資料各1份(2201號偵卷第15頁至第21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26頁、第29頁至第32頁)。㈢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本件被告係因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為蒐證目的上網佯

裝購買遭查獲,被告與該公司人員間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不構成販賣行為之既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僅陳明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透過網路陳列,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容有未恰,應予更正,併此敘明。㈡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㈢被告於113年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㈣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

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陳列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前揭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民國) 商標權人 1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1對 CHANEL 00000000 83年1月16日/117年3月31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55年11月11日/11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