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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智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葉潔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6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廖葉潔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廖葉潔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且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且其明知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以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均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間起以其申請使用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0000000yejie」,刊登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嗣因警方為採證而向廖葉潔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吊飾2副,逕送香奈兒公司委任之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1263號偵卷第6頁至第8頁、第30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29頁、第33頁),並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站帳號「0000000yejie」基本資料、蝦皮購物網站賣場畫面及訂單資料截圖各1份(1263號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1頁、第15頁至第17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本件被告係因警員為蒐證目的上網佯裝購買遭查獲,被告與

警員間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不構成販賣行為之既遂,故核被告廖葉潔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業經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更正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本院卷第33頁),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㈢被告於114年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㈣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

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托育人員,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現與先生、小孩同住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民國) 商標權人 指定商品 1 仿冒「CHANEL」商標之吊飾2副 CHANEL 00000000 72年11月16日/119年10月15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鑰匙圈、鎖匙環、鑰匙鍊圈、鎖匙鍊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