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MINH SON(中文名:阮明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001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000000000000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晚間6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0○0號203室其任職公司之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5年3月26日下午3時15分許,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於115年3月26日晚間6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揭時、地,以前揭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業據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又被告於115年3月26日晚間6時4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由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篩檢驗,再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1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4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原樣編號:0000000U0012)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另經本院函詢被告對本案聲請觀察勒戒之意見,被告迄未回覆,此有本院115年8月13日新院瑞刑禮115毒聲242字第34412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審酌本案情狀,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依卷內事證以察,尚無顯然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