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瑋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26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4日13時5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2月4日13時55分許,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有聲請意旨欄所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坦承不諱,而其於114年12月4日13時55分許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親採封緘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於114年12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43號,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被告之自白,佐以上開證據,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之行為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戒治
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表示因戒癮治療需常常請假,故想直接做觀察勒戒等語,而具有不適合戒癮治療之情形,且實際上確有礙戒癮治療之期程。是本院審酌及此,認被告有難予以戒癮治療之情狀,並認聲請人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