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貴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貴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貴美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在監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720號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