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瑞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瑞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