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秉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秉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奉准假釋出監,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5年3月6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爰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84831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所受有期徒刑部分業於113年12月11日奉准假釋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