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林忠志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忠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提出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忠志聲請再審,並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並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且未提出再審之證據,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楊景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