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RAN DINH CHUONG(中文名:陳庭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0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以114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抗字第2710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DINH CHUONG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DINH CHU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查受刑人TRAN DINH CHUONG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於114年9月1日以書面表示「受刑人因家境清寒,父母年邁,且大哥智障,故飄洋過海從越南至臺灣打工,希望多賺點錢寄回老家給全家人過好日子,但囿於環境結交故鄉損友,誤入歧途陷入如今困境,是故,懇請鈞長體諒受刑人年輕識淺,識人不明,且有悔改之心,再給受刑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機會,從輕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讓受刑人早日回國與家人團聚。若蒙所請,受刑人銘感五內」等語,復於115年3月13日具狀表示「請法院依法裁量,惟因應累進處遇相關規定,請酌予在6年至6年5月內之刑度內為裁量;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及「一、受刑人因家貧,家中父母年邁生活無計,且有一弱智大哥需奉養,方飄洋過海來台打工討生活。在人生地不熟的台灣,誤交故鄉損友,學得吸食毒品惡習,在經濟壓力下,轉賣部分毒品換取金錢供受刑人自己吸食用,並非十惡不赦之罪犯。於警詢及偵審期間均全部擔責坦承認罪,犯案後態度良好,符合毒品條例減刑之規定,尚請鈞院鑒核。二、在監中服刑期間恪守監規,表現良好,並戒除吸菸之陋習,在不吸菸工場從事折紙袋作業,養成勤勞習慣,目前累進處遇三級,發監執行至今已2年6月有餘。三、懇請鈞庭明察,審酌受刑人家中境況,其情可憫之處,與受刑人誠心悔過知錯之情狀,定較低之應執行之刑,以利早日返回越南和家人團聚,以開啟受刑人自新之路。四、若蒙所請,受刑人至感德澤」等語,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毒品案件,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上開犯罪期間密接、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及受刑人上開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0日至同年月15日 112年6月17日前某日 113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15692、18687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15692、18687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15692、186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580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580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5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580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5244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52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他字第91號,高檢署114年執字第5號,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113.12.25-118.03.14)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15692、18687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74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580號 113年度訴字第47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4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5244號 113年度訴字第4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他字第91號,高檢署114年執字第5號,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113.12.25-118.03.14)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48號(118.03.15至12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