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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更一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睿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0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3月30日以115年度抗字第58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睿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古睿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古睿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12、編號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53號卷第15至17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各罪情節、罪質,兼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8、9、11、

12、14之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該罪之罪質、罪名相同,行為態樣相仿,犯罪情節、手法亦相類,所侵害者皆屬非不可替代、不可回復之個人財產法益,可認係受刑人於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1年8月至10月間,於2個月期間侵害7位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害金額少則新臺幣(下同)74萬元,多至406萬元,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甚鉅,惟各罪之犯罪時間密切,各犯罪類型重複責難性之程度高,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受刑人犯行之總體不法內涵,及從應報、預防暨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經本院寄送「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而其回覆勾選「請法院從輕量刑」等情(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53號卷第239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且附表編號5、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既與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12、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06/03~110/06/25 11/10/06~111/10/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9、23、1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1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5551號 臺中地112年度執字第6104號 編號1至5,業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 3 4 罪名 藥事法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間某日 111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0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1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1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6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79號 編號1至5,業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 5 6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詐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51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15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7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9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38號 編號1至5,業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 7 8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85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9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11月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3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56號編號 9 10 罪名 詐欺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 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20號編號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1日起至 111年9月22日止 111年8月24日起至 111年9月30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3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5號 112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5號 114年度台非字第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9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465號編號 13 14 罪名 傷害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8日 111年9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1月16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39號 114年度台非字第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0日 114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1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2號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