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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史中強即 被 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公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史中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史中強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已判決確定,而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後,業經釋放,嗣全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乙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嗣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執字第3999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即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被告亦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之在監在押查詢資料表附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