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翁羚容選任辯護人 陳建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羚容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翁羚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84號),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於本院羈押移審時坦承犯行,雖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惟審酌具體卷內事證,本院認為被告如能提出新臺幣10萬元作為保證金,則尚無羈押之必要,應准被告提出如上所示金額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