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4號被 告 温玉秋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鍾宛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71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115年3月5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案件審理中,並經該院自同日起執行羈押,有該案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卷附卷可查,是被告既已隨案解送上訴,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本院已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