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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24號115年度聲字第1056號被 告 鄭嘉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刑事具保狀等所載。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嘉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15年10月2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助度字第136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所執行有期徒刑,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