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建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建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第53條規定甚明。但如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即⑴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⑵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因執行方式不同,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同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應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倘無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自得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不以受刑人請求或同意為必要,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張建發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暨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之意見,惟迄未回覆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所示之案件所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均非屬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又受刑人雖前於115年8月7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上之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選項欄勾選「否」,然本件檢察官僅就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案件之「罰金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已如前述,且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無上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自得依職權就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之數罪,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不以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或取得受刑人之同意為必要,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2/08/28前某日 112/05/15- 112/09/22 112/05/22- 112/09/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13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249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716、11051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716、110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24號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判決日期 114/05/23 115/05/20 115/05/20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24號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7/08 115/06/29 115/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62號 (執畢)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156號 (尚未執行)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2/07/25- 112/08/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716、110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判決日期 115/05/2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6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156號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