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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仲源律師被 告 鄭名軒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1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名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證據均已齊備,且被告亦不爭執,已無串證之虞;又被告已坦承犯行,不至於有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被告除提高保證金額外,也願意接受如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等事項;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現僅因已追查到毒品上游而提起上訴,希望依法減輕刑度,被告因一時失慮,犯後懊悔萬千,應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被告現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茲因被告對該案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115年9月17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