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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獻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獻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獻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若因與不得易科(或易服)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或易服)罰金時,原可易科(或易服)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或易服)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12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4年12月27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其中關於各次犯罪之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及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永鑫附表:受刑人陳獻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4年8月間不詳時間至114年9月17日 113年7月26日9時21分許前某時至113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04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723、110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30號 114年度訴字第1521號 判決日期 114/11/28 115/05/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30號 114年度訴字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2/27 115/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得 備 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5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382號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