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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彭賢鑫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年度執更字第9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賢鑫因如附表一所示案件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字第980號指揮執行之。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107年10月8日確定。爰請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或至少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意旨,若受刑人對抗告、聲明異議有所混淆,應探求受刑人真意而為解讀,以保障受刑人訴訟權。

三、經查:㈠受刑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有受刑人

提出之抗告狀附卷可查,惟觀諸其內容,如前揭聲明異議意旨所載,係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更字第980號指揮執行表示不服。從而,本執行案件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案件,受刑人如有不服,應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為之,受刑人提起抗告,核非對本執行案件之合法救濟方式,受刑人有所誤解,惟為保障受刑人之訴訟權,應認受刑人係對本執行案件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僅有檢察官得基於執行

機關之地位,向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於遭拒時,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稱:請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或至少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經本院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980號全卷,未見受刑人曾向檢察官請求以此方式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亦無檢察官否准其請求之事證,則其所指核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不當無涉,其逕為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

編號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有期徒刑8月 105/5/18 10時許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08號 105/12/22 105/12/22 2 有期徒刑8月 105/5/24 12時許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08號 105/12/22 105/12/22 3 有期徒刑6月 105/8/10或11日14、15時許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31號 106/1/23 106/1/23 4 有期徒刑6月 105/12/22 20時許 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2號 106/6/16 106/6/16 5 有期徒刑3年6月 104/11間某日至105/12/22日22時許 本院106重訴字第4號 106/11/1 106/11/20

附表二(本院106年訴字第637號判決):㈠被告彭賢鑫單獨販賣部分編號 相對人 行動電話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陳新麟 0000-000000 106年1月5日晚上10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新麟 0000-000000 106年1月6日下午5時許 新竹縣湖口鄉中平路某加油站附近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新麟 0000-000000 106年2月14日中午12時40分許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派出所附近工地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2,0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新麟 0000-000000 106年2月17日晚上7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5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新麟 0000-000000 106年3月10日下午2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尚未付款)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2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0.1-0.3公克,5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2月7日凌晨5時許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0.1-0.3公克,5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2月10日晚上8時許 新竹縣○○鄉○○路0 巷00號5 樓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1,0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2月17日下午5時30分許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5樓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3月10日晚上10時20分許 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之中華電信門口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1,000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劉猶宸 0000-000000 106年2月7日凌晨1時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1,000 元 彭賢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被告彭賢鑫、胡秀琴共同販賣部分編號 相對人 行動電話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陳新麟 0000-000000 106年2月23日上午11時許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派出所附近工地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1,000元 彭賢鑫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胡秀琴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胡秀琴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胡秀琴連帶追徵其價額。㈢被告彭賢鑫、劉維生共同販賣部分編號 相對人 行動電話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劉猶宸 0000-000000 106年1月15日凌晨0時30分許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5樓 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17,000元 彭賢鑫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維生連帶追徵其價額。㈣被告彭賢鑫、劉維生共同轉讓部分編號 相對人 行動電話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甘義雄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6年2月9日凌晨2時30分許 元晶太陽能科技公司門口 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無償 彭賢鑫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各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維生連帶追徵其價額。㈤被告彭賢鑫轉讓部分編號 相對人 行動電話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1月27日中午12時30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0.3公克,無償 彭賢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2月12日下午1時許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5樓 甲基安非他命0.1 公克,無償 彭賢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湘庭 0000-000000 106年2月19日中午12時許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5樓 甲基安非他命0.1公克,無償 彭賢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詩棋 0000-000000 106年2月15日晚上7 時29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無償 彭賢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劉猶宸 0000-000000 106年2月15日凌晨0時11分許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5樓 甲基安非他命4至5口,無償 彭賢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