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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皓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皓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皓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其他法

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復經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合於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類型、可非難

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兼衡以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比例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12月10日 112年7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97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2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14年度軍簡字第3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3日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14年度軍簡字第3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97號(執行中)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21號(尚未執行)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365號(尚未執行)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6日 112年6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6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63號 114年度竹交簡字第269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31日 114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63號 114年度竹交簡字第269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9日 114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48號(尚未執行)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40號(尚未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