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9號
第1100號聲 請 人 張智維即 被 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730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坦承犯行,且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絕無再犯之虞,且家中孩兒尚在就學中,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15年8月7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竹簡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5年10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在案,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