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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建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9日,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的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未於期間內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14年9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附表: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 編號1至5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15號) 犯罪日期 114年1月6日 114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 速偵字第11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 速偵字第2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 第216號 114年度桃簡字 第46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 第216號 114年度桃簡字 第4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5334號(114年9月11日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91號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編號1至5應執行拘役120日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93號) 犯罪日期 114年3月10日 114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8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80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8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938號編號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編號5、6應執行拘役60日 (本院114年度竹簡第729號判決) 犯罪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0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72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6號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