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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晉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晉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林晉竹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案業經受刑人於民國115年9月1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存卷可憑,是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案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基簡字第1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4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其以書面表示「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罪質,並考量上開犯罪期間密接、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共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4/04/18 114/04/26 115/01/01(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81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81 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偵字第4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5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115年度竹簡字第144號 115年度易字第181號 判決日期 115/02/12 115/02/12 115/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5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115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115年度易字第1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4/01 115/04/01 115/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5年 度執字第1187號 基隆地檢115年 度執字第1187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76號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12/28 113/12/30 113/12/31 114/0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11號 判決日期 115/07/1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32號

裁判日期:2026-10-08